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第三节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四章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六章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

(一)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

(二)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第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第七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第八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第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预防和惩治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相关社会组织、公众共同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环境。

第十二条 国家积极参与个人信息保护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之间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等互认。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第十四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第十五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第十六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第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处理规则应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

第十八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情形的,可以不向个人告知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无法及时向个人告知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告知。

第十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决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应当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该约定不影响个人向其中任何一个个人信息处理者要求行使本法规定的权利。

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与受托人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并对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

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委托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将个人信息返还个人信息处理者或者予以删除,不得保留。

未经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意,受托人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因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需要转移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接收方应当继续履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接收方应当在上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等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明确拒绝的除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个人同意。

第二节  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第二十八条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第二十九条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除本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向个人告知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三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规定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者作出其他限制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本节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有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或者告知将妨碍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提供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适用本法关于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定。

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三十八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

(二)按照国家网信部门的规定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三)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等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其规定执行。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达到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

第三十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境外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个人向境外接收方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第四十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网信部门规定可以不进行安全评估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存储于境内个人信息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境外的组织、个人从事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或者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国家网信部门可以将其列入限制或者禁止个人信息提供清单,予以公告,并采取限制或者禁止向其提供个人信息等措施。

第四十三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第四章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个人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有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个人请求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提供。

个人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第四十六条 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补充。

个人请求更正、补充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予以核实,并及时更正、补充。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

(一)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二)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

(三)个人撤回同意;

(四)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五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便捷的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应当说明理由。

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下列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

(三)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

(四)合理确定个人信息处理的操作权限,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二条 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负责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等进行监督。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公开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并将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报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五十三条 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代表,负责处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事务,并将有关机构的名称或者代表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报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五十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定期对其处理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一)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二)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

(三)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

(四)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五)其他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五十六条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是否合法、正当、必要;

(二)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

(三)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与风险程度相适应。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第五十七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个人。通知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信息种类、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的补救措施和个人可以采取的减轻危害的措施;

(三)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联系方式。

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措施能够有效避免信息泄露、篡改、丢失造成危害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不通知个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认为可能造成危害的,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通知个人。

第五十八条 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

(三)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

(四)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九条 接受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受托人,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并协助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

第六章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前两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一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下列个人信息保护职责:

(一)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指导、监督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二)接受、处理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举报;

(三)组织对应用程序等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测评,并公布测评结果;

(四)调查、处理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二条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依据本法推进下列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一)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具体规则、标准;

(二)针对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以及人脸识别、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

(三)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

(四)推进个人信息保护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关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评估、认证服务;

(五)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

第六十三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合同、记录、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实施现场检查,对涉嫌违法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调查;

(四)检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设备、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设备、物品,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四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者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五条 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处理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法。

法律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档案管理活动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指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组织、个人。

(二)自动化决策,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分析、评估个人的行为习惯、兴趣爱好或者经济、健康、信用状况等,并进行决策的活动。

(三)去标识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使其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过程。

(四)匿名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极光消息推送SDK 隐私合规问题处理

极光消息推送SDK 隐私合规问题处理

主要处理思路

  • 更新 SDK 至 最新版本
  • 在隐私条款中引用 极光隐私政策
  • 添加合规授权相关接口的调用,接口详情参考 隐私政策与合规引导
    • 在初始化 SDK 之前,如果用户尚未同意隐私条款,须调用 JCollectionAuth.setAuth(context,false),以告知 SDK 不进行初始化。
    • 如果用户已同意过隐私条款或者用户触发了同意隐私条款,再调用 JCollectionAuth.setAuth(context,true)。
    • 在用户同意隐私条款之前,不要调用极光 SDK 的任何接口。包括 JPushInterface、JCoreInterface、JVerificationInterface 以及厂商相关接口,例如:JPluginPlatformInterface。并且华为不能配置 <meta-data android:name="push_kit_auto_init_enabled" android:value="true"/>

代码样例如下:

          // 调整点一:初始化代码前增加setAuth调用
boolean isPrivacyReady; // app根据是否已弹窗获取隐私授权来赋值
if(!isPrivacyReady){
    JCollectionAuth.setAuth(context, false); // 后续初始化过程将被拦截
}
JPushInterface.init()
  
  
// 调整点二:隐私政策授权获取成功后调用
JCollectionAuth.setAuth(context, true); //如初始化被拦截过,将重试初始化过程

        

隐私政策

极光 SDK 隐私政策

集成极光推送 SDK 需要在《隐私政策》中向用户告知,内容如下:

极光推送 SDK
第三方主体:深圳市和讯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SDK 用途:为 APP 用户提供信息推送服务
收集个人信息类型:
设备参数及系统信息(设备类型、设备型号、系统版本、及相关硬件信息):用于识别用户的设备类型、设备型号、系统版本等,确保消息准确下发;
设备标识符(IMEI、IDFA、Android ID、GID、 MAC、OAID、VAID、AAID、IMSI、MEID、UAID、SN、ICCID、SIM信息):用于识别唯一用户,保证推送的精准送达及推送信息的准确统计;
网络信息(IP 地址、WiFi 信息、基站信息、DNS地址、DHCP地址、SSID、BSSID)与位置信息(经纬度):用于优化SDK与极光服务器的网络连接请求,保证服务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实现区域推送功能;
应用列表信息(应用崩溃信息、通知开关状态、APP 应用列表及活跃状态、APP 应用页面信息、APP 功能事件相关信息):当一个设备有多个 APP 的推送链路同时活跃时,我们采用合并链路技术,随机合并成一条链路,以达到为用户节省电省流量的目的。
数据处理方式:通过去标识化、加密传输及其他安全方式
官网链接:https://www.jiguang.cn/push
隐私政策链接:https://www.jiguang.cn/license/privacy

第三方 SDK 隐私政策

若通过极光推送 SDK 同时集成了厂商通道,请在《隐私政策》中增加对于厂商通道的隐私政策说明,内容如下:

小米推送 SDK
涉及的个人信息类型:设备标识符(如 Android ID、OAID、GAID)、设备信息
使用目的:推送消息
使用场景:在小米手机终端推送消息时使用
第三方主体: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
数据处理方式:通过去标识化、加密传输及其他安全方式
官网链接:https://dev.mi.com/console/appservice/push.html
隐私政策:https://dev.mi.com/console/doc/detail?pId=1822

华为 HMS SDK
涉及的个人信息类型:应用基本信息、应用内设备标识符、设备的硬件信息、系统基本信息和系统设置信息
使用目的:推送消息
使用场景:在华为手机终端推送消息时使用
第三方主体: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数据处理方式:通过去标识化、加密传输及其他安全方式
官网链接:https://developer.huawei.com/consumer/cn/
隐私政策:https://developer.huawei.com/consumer/cn/doc/development/HMSCore-Guides/sdk-data-security-0000001050042177

荣耀推送 SDK
涉及的个人信息类型:应用匿名标识 (AAID),应用 Token
使用目的:推送消息
使用场景:在荣耀手机终端推送消息时使用
第三方主体: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数据处理方式:通过去标识化、加密传输及其他安全方式
官网链接:https://developer.hihonor.com/cn/promoteService
隐私政策:https://www.hihonor.com/cn/privacy/privacy-policy/

OPPO 推送 SDK
涉及的个人信息类型:设备标识符(如 IMEI、ICCID、IMSI、Android ID、GAID)、应用信息(如应用包名、版本号和运行状态)、网络信息(如 IP 或域名连接结果,当前网络类型)
使用目的:推送消息
使用场景:在 OPPO 手机终端推送消息时使用
第三方主体:广东欢太科技有限公司
数据处理方式:通过加密传输和处理的安全处理方式
官网链接:https://open.oppomobile.com/new/introduction?page_name=oppopush
隐私政策:https://open.oppomobile.com/wiki/doc#id=10288

vivo 推送 SDK
涉及的个人信息类型:设备信息
使用目的:推送消息
使用场景:在 vivo 手机终端推送消息时使用
第三方主体:广东天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将来受让运营 vivo 开放平台的公司
数据处理方式:通过去标识化、加密传输及其他安全方式
官网链接:https://dev.vivo.com.cn/promote/pushNews
隐私政策:https://www.vivo.com.cn/about-vivo/privacy-policy

魅族推送 SDK
涉及的个人信息类型:设备标识信息、位置信息、网络状态信息、运营商信息
使用目的:推送消息
使用场景:在魅族手机终端推送消息时使用
第三方主体:珠海市魅族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数据处理方式:通过去标识化、加密传输及其他安全方式
官网链接:https://open.flyme.cn/service?type=push
隐私政策:https://www.meizu.com/legal.html

常见工信部问题处理

工信部通报问题类型工信部通报问题类型详细描述极光建议
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存在读取设备 mac 地址的行为,且隐私政策中未见清晰明示 mac 地址、软件安装列表和 IMEI 的收集使用规则1. 需要检查隐私政策是否完整披露收集相关个人信息类型、目的等信息。

2. 需要检查是否在用户同意隐私政策前就开始调用接口,收集个人信息。

3. 一键登录本质是手机号码登录,需要获取 IMEI、IMSI 信息;是用户授权后行为并不影响隐私合规
注册登录环节默认勾选同意隐私政策改为用户主动点击的形式“同意”隐私政策
APP 在同意隐私政策的环节未提供拒绝按钮为在同意隐私政策环节添加“拒绝”或者“不同意”的选项
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未见向用户告知且未经用户同意,在后台运行时,存在每 1 小时读取一次位置信息的行为,非服务所必需且无合理应用场景,超出与收集个人信息时所声称的目的具有直接或关联的范围1. 在隐私政策中阐明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体现所收集个人信息对于提供服务的。

2. 如无合理使用场景,则建议根据工信部的要求,关闭相关端口,停止收集超出合理范围的个人信息。
违规使用个人信息APP 未见向用户告知且未经用户同意,存在将“IMEI、IMSI、设备 MAC 地址”个人信息发送给第三方 SDK 的行为详情参考 主要处理思路
APP 频繁自启动和关联启动APP 未向用户告知,未经用户同意,且无合理的使用场景,存在频发自启动和关联启动的行为1. 在隐私政策中阐明自启动和关联启动的合理场景(为提升消息的送达率,及时地为您进行消息提醒,我们会默认为您开启关联启动功能,以保持应用的活跃度。如您不想开通此功能,我们建议您手动进行关闭,一般关闭路径:设置 – 应用 – 应用启动管理 – 选择应用“搜狐视频”- 关闭关联启动功能)
2. 关闭相关启动端口
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APP 首次启动时,申请存储权限,用户拒绝授权后,应用陷入弹窗循环,无法正常使用去除首次启动时的权限申请,仅在功能使用时申请相关权限
点击 APP“我的”,未见使用权限对应的相关产品或服务不索取与提供服务无关的相关权限。如确实为提供服务所必需,建议在隐私政策中详细说明
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明示存在定向推送功能,但未见提供退出或关闭个性化展示模式的选项,如拒绝接收定向推送消息,或停止、退出、关闭相应功能的机制在 APP 界面内为终端用户设置对应的关闭选项

APP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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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开发者需要上传哪些安全评估证明

上传自己开发的应用需提供:

(1) 安全评估报告: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 落实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承诺书: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 如何进行安全评估

1、登录全国互联网安全服务管理平台(http://www.beian.gov.cn ),请选择主页评估报告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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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点击安全评估报告,再点击提交安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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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提示说明信息,点击已阅,下一步 按钮,进入提交信息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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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提交信息页面提示输入相关信息,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进入报告生成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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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入报告生成页面,点击下载,下载报告文件,再打印出来签名扫描成PDF文件,点击下一步进入提交报告页面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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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先点击选择文件,再点上传,最后点击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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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如何签署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承诺书

点击“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承诺书”下载签署,并在“版权证明-安全评估报告”处上传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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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页面无安全评估报告,请直接提交至“版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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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为什么要上传安全评估报告

2018年12月12日,主管机关下发通知要求,依据《具有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

对具有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APP,须按照APP应用实际办公地原则登录全国互联网安全服务管理平台(http://www.beian.gov.cn ) 安全评估窗口提交安全评估报告。主管机关要求,上传全国互联网安全服务管理平台后,须向上架平台提交副本,以备主管机关查验。

五. 为什么要上传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承诺书

平台主管机关要求,具有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或涉及到相关疫情内容的APP上架,需提交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承诺书。

六. 安全评估问题

如需详细了解安全评估方面问题,请咨询公司归属地网安进行核实。

ICP许可证及备案流程

ICP许可证及备案流程

根据工信部管理规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如你的网站没有申请过ICP备案,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能会对网站的解析产生影响,建议尽快到所在省市的通信管理局完成ICP备案。

一. ICP许可证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开发者必须提供,【ICP许可证办理】: https://dxzhgl.miit.gov.cn/#/home 

二. ICP备案流程图

三. ICP备案流程

1、备案方法:一般情况下我们都是通过接入商代备案的方式完成备案,我们需要按照通信管理局要求提交资料到接入商备案部门,由接入商备案部门对我们提交资料进行初审,当我们的资料通过初审后由接入商将我们提交的域名备案信息提交到当地的通信管理局进行审批。目前主流的接入商有:阿里云、腾讯云、华为云,至于如何选择接入商具体还需要根据你所选择的服务器提供商而定。服务器在线下物理机房的也可以通过物理机房进行备案,如:河南地区用最常用的线下物理机房景安数据中心也可以提供代备案服务。

2、常见备案入口:

阿里云:https://beian.aliyun.com/

腾讯云:https://cloud.tencent.com/product/ba

华为云:https://beian.huaweicloud.com/

景安:https://beian.zzidc.com/

3、备案查询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beian.miit.gov.cn/#/Integrated/index

4、备案资料

个人备案及企业备案所需资料(您可自由选择接入商,以腾讯云为接入商备案示例,详情请参考:https://cloud.tencent.com/document/product/243/18914

5、备案步骤

简易流程:提供资料—接入商审批—通信管理局审批——下发备案号—公布网站版权栏

6、备案审批

审批流程:接入商(初审1-2工作日,电话/短信核验)——通信管理局(复审:3-20工作日,短信验证码核验)——下发备案号(短信/邮件通知)

7、 详细参考文档(您可自由选择接入商,以腾讯云为接入商备案示例,https://cloud.tencent.com/document/product/243/45097

APP隐私政策模板 APP读取“设备账户信息”权限隐私协议申明模板

APP隐私政策模板 APP读取“设备账户信息”权限隐私协议申明模板

参考写法:

此外,我们还向您提供第三方的授权登录服务。经您同意后,我们根据您的授权从腾讯QQ、微信、Apple账户、移动通讯服务商等第三方共享您的设备账户信息(头像、昵称、及其他页面提示的信息)。我们将在您同意本政策后,将您的第三方账户与您的XXX通用账号进行绑定,使您可以便捷地通过第三方账户直接登录并使用我们的部分产品或服务。我们会将依据与第三方的约定、对个人信息来源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后,在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在您授权同意的范围内使用您的这些个人信

参考写法2:

我们可能从关联方、第三方合作伙伴获取您授权共享的相关信息。例如,我们可能从第三方获取您授权共享的设备账户信息(头像、昵称)并在您同意本隐私政策后将您的第三方账户与您的XXXAPP账户绑定,使您可以通过第三方账户直接登录并使用我们的产品与/或服务。

APP隐私协议模板 APP读取“手机号码”权限隐私协议申明模板

APP隐私协议模板 APP读取“手机号码”权限隐私协议申明模板

参考写法一:

为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向您提供更个性化、更便捷的服务,在您注册成为中心用户时,您需要提供手机号码以创建账号,并完善相关的网络身份识别信息(如登录密码等);如果您仅需使用基本搜索功能,您无需注册成为我们的用户以及提供上述信息。

参考写法二:

注册/登录:当您注册、登录我们的产品与/或服务时,为了帮您顺利完成注册/登录流程,您需要向我们提供您的手机号码、手机登录密码信息。收集手机号码信息是为了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网络实名制要求,如您拒绝提供手机号码进行核验,将导致注册/登录失败,但不影响您使用视频的浏览、搜索、播放功能。

参考写法三:

当您注册时,您需要至少向我们提供您准备使用的APP登录密码、您本人的手机号码,我们将通过发送短信验证码的方式来验证您的身份是否有效。 我们也有权通过含电信运营商等在内的第三方机构验证您提供的前述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必要情况下我们还有权通过前述方式验证您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常驻城市(或非城市地区)、联系方式等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

APP隐私政策模板 APP读取“位置信息”权限隐私协议申明模板

APP隐私政策模板 APP读取“位置信息”权限隐私协议申明模板

参考写法一:

为了统计和分析产品的使用,提供更好的优化和建议,并通过地理位置校准报表数据准确性,提供基础反作弊能力,需要获取设备信息,MAC地址,位置信息,网络信息

参考写法二:

在法律允许的信息处理范围内,当您访问我们的网站、平台或使用我们的游戏应用程序时所提供的位置信息,包括移动设备与我们的网站、平台或应用程序之一进行交互时所提供的位置信息或与您的IP地址关联的位置信息,用于寻找附近的游戏玩家,以便您与附近的玩家匹配、组队等

参考写法三:

为了向您提供组织机构注册地址地理位置服务,提升我们的服务表现、效率和功能,经您授权我们会收集您在使用我们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位置信息。当您通过系统授权开启移动设备的定位功能并使用基于位置提供的服务时,我们会收集和使用您的位置信息以便为您规划到达组织机构注册地址所在位置的路线。我们会使用有关技术获取您的位置信息(准确度会有所不同),这些技术包括 IP 地址、GPS。您可以在移动设备的系统中关闭定位服务停止我们对您所在位置信息的收集,但可能因此无法使用我们基于地理位置为您提供的服务,或者无法达到相关服务的预期效果。

APP隐私政策模板 APP读取“本地存储权限”权限隐私协议申明模板

APP隐私政策模板 APP读取“本地存储权限”权限隐私协议申明模板

参考写法一:

基于读取、写入外置存储卡的附加服务:您可以在开启本地存储权限后,使用该功能上传您的照片/图片/视频,以实现发表评论/分享或与客服沟通提供证明等功能。

参考写法二:

本地存储权限:  在使用视频缓存功能需要获取存储权限,方便下载视频,拍照更换头像的时方便存储照片。

参考写法二:

读写本地存储权限为确保您游戏安全以及账号的安全和保存玩家当前的游戏数据并存储,需要读写本地存储权限,包含修改/删除SD卡中的内容、读取SD卡上的内容权限

APP隐私政策模板 APP读取“剪切板”权限隐私协议申明模板

APP隐私政策模板 APP读取“剪切板”权限隐私协议申明模板

参考写法一:

在你分享或接收被分享的信息、参加活动等情形下,我们需要在本地访问你的剪切板,读取其中包含的口令、分享码、链接,以实现跳转、分享、活动联动等功能或服务。我们仅在本地识别出剪切板内容属于跳转、分享、活动联动等指令时才会将其上传我们的服务器。除此之外,我们不会上传你剪切板的其他信息至我们的服务器。另外,我们可能需要读取你的手机相册以便于你分享或接收被分享的视频和图片。

参考写法二:

当您分享活动口令与链接时,我们将收集您的头像、昵称,并调用您的剪切板功能以判断是否有相关口令码信息,我们收集该信息在服务器做校验后向您反馈您所需的内容或绑定相关权益。我们不会存储您剪切板的其他信息。

参考写法三:

【授权登录】在你使用第三方帐号进行登录时,我们会将为实现登录所必需的信息在剪切板中写入与读取。这些信息仅供实现登录相关的目的所使用,不会收集你的隐私信息。

APP隐私政策模板 APP读取“IP地址”权限隐私协议申明模板

APP隐私政策模板 APP读取“IP地址”权限隐私协议申明模板

参考写法一:

产品安全保障功能:为了保障您的账号安全和系统安全,我们需要获取您的设备MAC地址、IMSI、Android ID、IP地址、硬件型号、操作系统版本号、唯一设备标识符(IMEI等)、网络设备硬件地址(MAC)、软件版本号、网络接入方式、类型、状态、网络质量数据、操作日志、硬件序列号、服务日志信息,收集运行中的进程,已安装应用列表等行为。

参考写法二:

为了保障软件与服务的安全运行、运营的质量及效率,我们会收集你的硬件型号、操作系统版本号、设备标识符(Android如IMEI、AndroidID、OAID、IMSI、ICCID、GAID、MEID,iOS如IDFV、IDFA;不同的标识符在有效期、是否可由用户重置以及获取方式方面会有所不同)、网络设备硬件地址(MAC地址)、硬件序列号、IP 地址、WLAN接入点(如SSID,BSSID)、蓝牙(Bluetooth)、基站、软件版本号、网络接入方式、类型、状态、网络质量数据、操作、使用、服务日志、传感器信息等数据。

参考写法三:

为就近分配服务器,提高用户整体使用和访问速度,我们将收集您的IP地址。

APP隐私协议模板 APP读取“设备传感器”权限隐私政策申明模板

APP隐私协议模板 APP读取“设备传感器”权限隐私政策申明模板

参考写法一:

在为你提供同城频道内容或者与设备所在位置相关的内容或服务时,经过你的授权,我们会使用与本服务相关的地理位置信息(如精确定位信息、WLAN接入点、蓝牙和基站、传感器信息),以保障内容或服务的质量,并向你推荐可能感兴趣的内容或服务。其中精确定位信息是个人敏感信息,若你拒绝授权位置权限会影响定位的准确性,但不会影响其他功能与服务的正常使用,我们也仅会基于网络信息(如IP)对应的城市及/或区县向你展示可能相关的内容或服务。

参考写法二:

在您使用App时,会获取方向传感器、陀螺仪设备传感器信息,用于鉴别您是否为真实用户。在您使用录像照相相关功能时,会获取加速度设备传感器信息,用于获取拍摄手机角度

参考写法三:

当您使用我们的游戏服务时,我们会调用设备的陀螺仪、加速度、重力传感器以识别判断您的设备状态。请您理解,单独的设备传感器数据不涉及任何个人位置信息且无法与其他信息结合用于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身份。

APP隐私政策模板 APP读取“SIM卡序列号”权限隐私协议申明模板

APP隐私政策模板 APP读取“SIM卡序列号”权限隐私协议申明模板

参考写法一:

根据相关法律反洗钱的规定,您需要提供真实可追溯的SIM卡注册本应用,以及为防止使用虚拟SIM号码进行注册以获取应用内福利的行为,我们会获取并储存您的SIM序列号,我们会定期筛查违反国家法律以及用户协议的用户,涉嫌违法的我们将配合执法部门在法律的规定内提供您的SIM卡序列号信息。

参考写法二:

在您注册/登录账户时,您需要提供 手机号码及验证码 ,使用App服务时,您需提供 手机号码 作为账户登录名,登录时我们还需要收集您的 硬件序列号、唯一设备识别码(android_id、Mac地址、IMEI、IMSI,SIM卡序列号) 以验证账号及密码并完成登录;如您拒绝提供 手机号码、验证码及密码 个人信息,则可能无法成功注册/登录App账户。

参考写法三:

SDK简称:XXXX SDK
合作方:XXXX科技有限公司
合作目的:用于提供手机号码一键登录服务。采集地理位置甄别分享通道,提供反作弊服务。
个人信息收集方式:嵌入第三方SDK,SDK收集传输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收集范围:采集设备标识符(IMEI/Mac/android ID/IDFA/OPENUDID/GUID、SIM卡序列号)以及手机号码

APP隐私政策模板 读取“硬件序列号”权限隐私协议撰写模板

APP隐私政策模板 读取“硬件序列号”权限隐私协议撰写模板

参考写法一:

产品安全保障功能:为了保障您的账号安全和系统安全,我们需要获取您的设备MAC地址、IMSI、Android ID、IP地址、硬件型号、操作系统版本号、唯一设备标识符(IMEI等)、网络设备硬件地址(MAC)、软件版本号、网络接入方式、类型、状态、网络质量数据、操作日志、硬件序列号、服务日志信息,收集运行中的进程,已安装应用列表等行为。

参考写法二:

为了保障软件与服务的安全运行、运营的质量及效率,我们会收集你的硬件型号、操作系统版本号、设备标识符;不同的标识符在有效期、是否可由用户重置以及获取方式方面会有所不同)、网络设备硬件地址(MAC地址)、硬件序列号、IP 地址、WLAN接入点(如SSID,BSSID)、蓝牙(Bluetooth)、基站、软件版本号、网络接入方式、类型、状态、网络质量数据、操作、使用、服务日志信息等数据。

参考写法三:

在您注册/登录账户时,您需要提供 手机号码及验证码 ,使用App服务时,您需提供 手机号码 作为账户登录名,登录时我们还需要收集您的 硬件序列号、唯一设备识别码(android_id、Mac地址、IMEI、IMSI,SIM序列号) 以验证账号及密码并完成登录;如您拒绝提供 手机号码、验证码及密码 个人信息,则可能无法成功注册/登录App账户。

APP隐私政策模板 读取 已安装应用列表 权限申明模板

APP隐私政策模板 已安装应用列表 权限申明模板

参考写法一:

您在使用我们的服务时,若您想分享您喜欢的内容至第三方App,我们需要判断是否安装了第三方App,以便为您提供正确的分享功能。
我们采用合并链路技术进行技术推送,在启动App初始化后,我们会读取已安装应用列表,当一个设备有多个APP的推送链路同时活跃时,我们会随机合并成一条链路,以达到为您省电省流量的目的,因此需获得应用列表信息;同时我们提供智能推送功能,通过该信息推荐更符合您需要的推送内容,减少无用推送信息对您的打扰。

参考写法二:

提供文件分享功能,支持通过手机号分享文件,当使用这个功能时,需要您授权同意读取用户终端内的通讯录。通讯录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我们所读取的信息仅用于上述用途。如果不同意,将会无法使用联系人分享功能。若需将文件分享至其他app,我们则需要收集您的已安装应用列表,用于在社交分享时判断第三方应用是否已安装在本机。

参考写法三:

当您使用安卓或lOS版本平台APP时,我们为您提供分享和充值的应用服务。我们需从您的终端读取已安装应用列表,当您分享时用于在分享文件时判断第三方应用是否已安装在本机。

APP隐私政策模板IMEIIMSIAndroid_idMAC地址协议填写模板

APP隐私政策模板IMEI IMSI Android_id MAC地址 协议填写模板

参考模板:

1.为保障您正常使用我们的服务,维护游戏基础功能的正常运行,根据您的设备终端和网络状态优化本游戏产品性能,提升您的游戏体验并保障您的账号安全,我们会收集您的设备名称、设备类型、设备型号和版本、操作系统、系统属性、IP地址、运营商信息、Wi-Fi状态/参数,设备识别符(如IMEI、IMSI、MAC地址、Android ID、硬件序列号)、应用ID、网络类型、传感器信息等信息。请注意,单独的传感器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我们也不会将传感器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2.为了保障软件与服务的安全运行、运营的质量及效率,我们会收集你的设备的硬件型号、操作系统版本号、设备标识符(Android如IMEI、AndroidID、OAID、IMSI、ICCID、MEID、硬件序列号)、网络设备硬件地址(MAC地址)、IP 地址、WLAN接入点(如SSID,BSSID)、蓝牙(Bluetooth)、基站、软件版本号、网络接入方式、类型、状态、网络质量数据、操作、使用、服务日志、设备传感器数据。

3.为识别您的设备ID并预防恶意程序及反作弊、提高服务安全性、保障运营质量及效率,我们会收集您的设备信息(包括IMEI、MEID、Android ID、IMSI、GUID、MAC地址)、您安装的应用信息或运行中的进程信息。

APP隐私政策模板 个人信息规范名称参考

个人信息规范名称参考

个人信息规范名称
IMEIimei 
IMSIimsi用户识别码
Android_IDAndroid ID安卓ID
SIM卡序列号ICCID 
硬件序列号设备序列号 
MAC地址Mac地址 
IPIP地址 
已安装应用列表已安装APP信息 
剪切板粘贴板 
设备传感器传感器信息 
设备账户信息设备账户 
写入SDCard数据本地存储权限 
手机号码电话号码本机号码
地理位置位置定位

APP隐私合规:APP非服务所必需或无合理应用场景,超范围频繁自启动或关联启动第三方APP。

APP隐私合规:APP非服务所必需或无合理应用场景,超范围频繁自启动或关联启动第三方APP。

整改建议:APP存在(自启动),请查看“行为数据”,定位具体的函数代码进行修复,建议删除相关自启动函数代码。如APP必须使用(自启动)能力,请在隐私政策协议中清楚说明自启动或关联启动的规则说明,并且取得用户同意后执行。

参考图示:

APP隐私合规

APP隐私合规:APP虽然有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环节,但频繁自启动或关联启动发生在用户同意前。

APP隐私合规:APP虽然有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环节,但频繁自启动或关联启动发生在用户同意前。

整改建议:APP存在(自启动),请查看“行为数据”,定位具体的函数代码进行修复,建议删除相关自启动函数代码。如APP必须使用(自启动)能力,请在隐私政策协议中清楚说明自启动或关联启动的规则说明,并且取得用户同意后执行。

APP隐私合规:APP未向用户明示未经用户同意,且无合理的使用场景,存在频繁自启动或关联启动的行为。

APP隐私合规:APP未向用户明示未经用户同意,且无合理的使用场景,存在频繁自启动或关联启动的行为。

整改:APP存在(自启动),请查看“行为数据”,定位具体的函数代码进行修复,建议删除相关自启动函数代码。如APP必须使用(自启动)能力,请在隐私政策协议中清楚说明自启动的规则说明,并且取得用户同意后执行。

APP隐私合规:APP首次打开(或其他时机),未见使用权限对应的相关产品或服务时,提前向用户弹窗申请开启通讯录/定位/短信/录音/相机/XXX等权限。

APP隐私合规:APP首次打开(或其他时机),未见使用权限对应的相关产品或服务时,提前向用户弹窗申请开启通讯录/定位/短信/录音/相机/XXX等权限。

整改建议:APP需要先通过弹窗向用户说明申请(电话)权限的目的,用户同意后再申请权限。

参考图示: